[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广西各分站] [文件号:南公消[2002]100号]
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电气设备检测和维护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决定在我市对建筑消防设施和建筑电气设备实行检测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凡含有下列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即经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批准,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电气设备防火安全检测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报告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我支队一律不予受理消防验收申请: (一)消防供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二)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设施; (三)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四)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建筑工程经消防验收后,建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委托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性能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的规定,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其消防设施每年应检测一次,对不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经我支队指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因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造成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或电气火灾发生,酿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各县(区)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消防重点单位进行电气设备防火安全检测并做好档案记录,及时整改存在的不完全因素,减少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