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2011〕6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为规范全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黄石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黄石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石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市专家库)由黄石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由市安全站初审,报市建委审定。市建筑业协会受市建委委托,负责专家库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经建委审定。
第四条 市建筑业协会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报市安全站后经建委同意,取消市专家库专家资格。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按照程序适当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五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六条 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深基坑、高边坡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七)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八)人工挖孔桩工程;
(九)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第七条 市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并能胜任安全论证工作。
第八条 市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九条 市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在论证会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论证会上提交给专家组组长。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市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黄石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市建筑业协会,退休人员直接报市建筑业协会,由市安全站初审后报市建委审定。
(二)市安全站组织有关人员初审后报市建委审定。对审定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后列入市专家库名单,在黄石市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公布,并颁发《黄石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专项方案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工作。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需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报市建筑业协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应满足市专家库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以市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安全论证活动。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安全论证时,选择的专家类别必须与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相同。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论证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四条 市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愿意续聘的,应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解聘。符合市专家库专家条件的续聘人员,由市安全站初审报市建委审定后续聘。
第十五条 市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筑业协会和市安全站核实报市建委同意后终止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活动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市专家库的。
第十六条 市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或按论证意见实施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负责,作风不严谨,违背职业道德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