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建函[2010]133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现将《2010年江门市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0年江门市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2010年江门市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2010年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不突破省建设厅及市政府下达的建筑施工安全控制指标并实现“零死亡”目标,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范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以键全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构建长效机制为手段,以不突破省建筑厅及市政府下达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指标并实现“零死亡”为目标,不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实现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架构 成立江门市开展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长:马克烈
常务副组长:张梦华 副组长:原炳祺、许永安、邓振燕、梅新益、吴进进、任汝富、吴运作
组员:何明、叶华乾、王子豪、陈文杰、刘文、甄朝阳、李永灿、吴凌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科。
办公室主任:何明(兼) 办公室成员:华有坤、鲁文斌、王育嵘、陈益民、陈来兴、余伟光 三、工作职责
(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职责
制定本地区2010年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筑业协会职责
协助本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全市建筑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计划、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部署 (一)宣传动员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分别召开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动员大会,对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进行部署,为广泛深入开展“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签订责任书
3月17日,市政府召开江门市城乡建设工作暨振兴建筑业会议,我局与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我局与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管理指控指标为零,并要求各单位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认真做好全年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制定方案
4月5日前,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要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资金筹备
奖励资金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筹集。各单位从安全生产经费安排2万元,设立江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管理,用于年终考核奖励先进单位。
(五)加强安全生产整治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要根据本单位的实施方案,督促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施工安全月查周检日巡制度,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督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施工安全大检查,确保本地区不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1、3月份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 2、4月份开展外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检查; 3、5月份开展“五一”劳动节期间施工安全大检查; 4、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5、7~9月份开展汛期及灾害性天气预防工作,应急救援预案修订及演练工作; 6、10月份开展国庆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7、12月份开展年终施工安全大检查、全年施工安全总结工作。 (六)年终考核
2011年1月,我局将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并安排一定资金奖励实现“零死亡”单位,对连续两年级以上实现“零死亡”的单位予以重奖。
五、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这一主题,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举办安全生产专题讲座、张挂宣传横额和标语、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常识测验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深入开展“零死亡”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在建工地落实“平安卡”读卡管理制度,建筑业协会积极组织开展“平安卡”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确保全市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严把安全准入关,凡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建筑活动;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得在相应岗位上任职;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三)严抓危险性较大工程及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援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做好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台账,加强监督巡查,重大抓好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装拆作业的专项工方案编审、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组织实施以及验收等。建筑业协会要配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我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及使用登记管理。安监站制定安全监督方案时。要突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过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和相关管理资料进行现场核查,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重点危险性工程要认真督查落实专家论证的有效性。
(四)落实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加强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实行量化扣分,并上报全省联网的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我局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每季度向全市公布各地区动态扣分情况,促进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落实动态扣分管理,并通过分析扣分信息,确定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和监管重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对扣分值达到规定数值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执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
(五)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不断健全本地区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完善建筑行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坚持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同时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落实“差别化”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认真落实《广东省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关于建立江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我市建筑施工重点监控区域、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加强安全督查巡查。监理单位、监督站每月将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项目汇总上报,并落实跟着排查,做好督促整改和复查工作,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七)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施工坍塌(包括深基坑坍塌、高支模失稳、建筑起重机械倒塌)两类安全事故为重点专项整治工作,讲深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井)、高大模板支撑、井字架、拆除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等事故多发、易发部分和环节作为重点监控部位,抓好隐患登记和排查工作。
(八)加大力度开展文明施工管理,推进安全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的创建工作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和建筑业协会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及目标,积极开展文明施工的管理,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争创5-6项省级优工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要充认识到我市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切实开展相关工作。
(二)注重实效,落实工作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制定本地区2010年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切实可行,各项措施要得到具体落实,并积极开展各项督查工作。
(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监站根据工作内容,按时将以下材料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领导小姐办公室: 1、4月5日前上报本单位2010年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 2、每月5号前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统计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情况统计表,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重大隐患及停工项目明细表; 3、每阶段、每季度的检查工作必须形成通报,及时上报检查发文通知、检查通报以及各次检查具体要求的上报材料。 4、2010年7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上半年工作阶段性小结,2011年1月3日前上报本单位建筑施工“零死亡”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工作总结。
七、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
(一)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站责任 辖区内发生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经调查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二)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按规定暂扣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四)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而造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的,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