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通[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增强房地产业资金流动性,推动对房地产市场的投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市府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意见》(中府办[2008]1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建筑施工企业履约担保保函金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不低于合同造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金额标准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不低于合同造价10%的履约担保保函金额标准,均调整为不低于合同造价的5%。
二、2005-2008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经审批同意,在2009年办理施工报建时可免提交担保保函(房地产开发企业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的申请送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科;建筑施工企业免交履约担保保函的申请送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时,按新政策执行。
中山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