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防止和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招标资格审查文件(包括其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审查的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的合法性、招标技术方案及相关标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政府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原则上招标人应采用遴选方式公开竞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当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按程序规范操作。
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外来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承接业务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在本市承接相关业务。
二、进一步规范投标人市场准入行为
严格建设工程行业投标准入条件和审批制度,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对以挂靠、出借(买、卖)资质、参与串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以及发现与资质、资格标准条件不符,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禁止进入市场;对于已经进入招投标市场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进行处罚。外地企业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不得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审查入围后,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期参加投标开标活动。投标人确实因故不能参加投标的,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截止日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书面告知须说明不参加投标活动的原因,否则作不明原因处理。
在一年内不明原因二次以上(含二次)不参加投标的,除对该投标人纳入不诚信记录档案外,还将中止其在本市一年招投标交易活动。
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投标的情况指:
1、投标人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经营出现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被责令停业整顿;
4、投标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义务或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且无法更换的;
5、因资金短缺无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指投标保证金高于50万元的情况,此条不适用于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已通过预审的投标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进一步完善资格审查制度和评标办法及评标专家管理
凡公开招标且为一般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要求的项目对投标人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对大型建筑及技术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资格审查的评委由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业主单位要求派人参加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应在进行审查前一个工作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评标阶段后,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技术专业性强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市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源不能满足其评标需要的,招标人可以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到异地抽取专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情况,直接决定到异地抽取专家。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推行投标最低限价制度,商务标中的竞争下浮率和最低限价的标准原则上在开标会现场抽签确定。
四、进一步规范中标人后续管理
投标单位中标后,要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中标的项目经理、五大员、总监、现场监理人员等项目管理岗位人员的执业证书应押存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及其他项目管理岗位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监理人员及主要项目管理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工程项目开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检查中标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一次检查不在现场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检查,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时不符的,除进行通报外,对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半年内不得参加投标活动。属外地来仙企业的,取消其年度备案,并不予办理单项投标备案,同时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及时全面地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