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民政府令第70号 2003年8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和根据)
为了保障质量,进步建立工程的投资效益和治理程度,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和《上海市修建市场治理条例》,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含意)
本方法所称建立工程监理,是指建立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接收建立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商定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巧标准和建立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建立工程的修建运动实施的监视。
第三条(实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立工程监理运动及相干治理运动,实用本方法。
第四条(治理部门)
上海市建立和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立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修建业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详细担任本市建立工程监理的治理。
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遵照其职责权限,担任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监理的治理。
第五条(监理协会)
上海市建立工程监理协会是建立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性组织,其重要义务是对监理睬员单位进行从业纪律教导和监视,展开业务培训和交换,依法保护监理睬员单位的合法权利。
市建委对上海市建立工程监理协会的运动进行指示、监视。
第六条(监理准则)
从事建立工程监理运动,应该遵照独立、客观、公开、公平、公平的准则。
第七条(勉励科技进步)
本市支撑建立工程监理的科学技巧钻研和人才培训,勉励采取高新技巧和现代治理方法。
第八条(监理保险)
本市倡导监理单位加入监理义务保险。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允许)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该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国度有关部门或许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协作监理单位,应该报市对外经济贸易治理部门和市建委赞同;中外合资、中外协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该是从事修建运动名目治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请求材料)
请求监理单位资质,应该向市建委供给下列材料:
(一)资质请求书;
(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定的称号;
(三)单位章程;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合的证实文件;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余监理人员状况表。
市建委应该为资质请求供给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赞同后,报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遵照国务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治理)
新设立的建立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立工程监理事迹,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能够向市建委提出资质晋级请求,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践事迹和运营行动予以审批。
监理单位应该在资质等级规则的范围内从事建立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晋级请求后,经市建委赞同,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允许)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立工程监理业务,应该获得进沪承接监理业务允许证(以下简称进沪允许证)。
请求进沪允许证,应该向市建委供给下列材料:
(一)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请求书;
(二)省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正本;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省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监理业务的证实;
(六)进沪监理人员状况表。
第十四条(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域和外国名目治理机构的进沪允许)
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域及外国从事修建运动名目治理的机构,应该经市对外经济贸易治理部门会同市建委赞同,获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允许证书,并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立工程监理运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请求,应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抉择。不予赞同的,应该在书面抉择中解释理由。
第十六条(年度审验)
本市对监理单位实施年度审验制度。
逾期未操持年度审验,收到市建管办或许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书面提醒后30日内仍不请求的,视为主动歇业;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许进沪允许证由市建委布告注销。
年度审验不及格的,由市建管办责令其限期纠正,纠正期内遵照低一个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或许核减承接业务范围。延续2次年度审验不及格的,由市建委下降其一个资质等级或许布告注销进沪允许证;资质等级为最高等级的,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市建委布告注销。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立工程监理业务,应该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该契合下列条件:
(一)经全国或许本市对立测验及格,获得监理工程师资历证书;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三)遵照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注册。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历证书测验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则。
第十八条(注册限制)
监理工程师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发出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布告注销:
(一)无民事行动才能或许限制民事行动才能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开释未逾3年的,但差错犯罪的除外;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奖励,未逾3年的;
(四)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运动而被行政奖励,未逾3年的;
(五)因严重经济守法行动受行政奖励,未逾3年的;
(六)供给虚伪注册请求材料的;
(七)市国民政府规则的其余情况。
第十九条(监理工程师行动标准)
监理工程师应该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立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标准
第二十条(监理内容)
建立工程监理分为建立后期阶段、勘探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含工程质量、工期和建立资金运用等掌握内容。
建立工程监理阶段和掌握内容,由建立单位根据建立工程监理须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商定。
第二十一条(应该监理的建立工程)
下列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该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一)国度和本市重点建立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立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运用外国政府或许海内组织贷款、支援资金的工程;
(五)国度和市国民政府规则必需实施监理的其余工程。
前款范围内建立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需实施监理。其余阶段必需实施监理的范围由市建委根据本市监理技巧展开程度规则。
第二十二条(监理委托)
建立单位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立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承接建立工程监理业务,应该与其承当经济义务才能相适应,详细方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则。
建立工程监理业务,能够通过招标投标方法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需进行监理招标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应该通过招标投标方法抉择监理单位。
在等同条件下,加入监理义务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立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立工程监理评标计划应该有表现加入监理义务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监理合同)
建立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该签署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参照国度或许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署。
第二十四条(监理实施)
建立工程监理遵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编制建立工程监理计划;
(二)按工程建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立工程监理细则;
(三)遵照建立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四)遵照规则的作业顺序和情势进行监理;
(五)出具书面建立工程监理评价报告;
(六)监理义务实现后,向建立单位提交建立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监理组织)
监理单位应该遵照监理合同的商定,根据工程范围和庞杂程度,在施工现场装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建立工程监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担任受委托的监理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监理配合)
委托监理的建立工程名目,建立单位应该在实施建立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人员状况表,书面告诉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
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应该向监理单位供给监理所须要的原始记载、检测记载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宣布指令)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立单位对承接建立工程名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该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许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宣布。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许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回覆。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立工程施工现场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建立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一)建立工程设计不契合建立工程质量标准或许建立工程承发包合同商定的质量请求的,报告建立单位请求设计单位纠正;
(二)建立工程施工不契合设计请求、施工技巧标准和建立工程承发包合同商定,或许能够发生工程质量、平安隐患的,请求施工单位纠正;
(三)对影响建立工程主体构造质量和平安的修建材料、构配件和装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运用或许装置;对其余质量不及格的修建材料、构配件和装备,请求施工单位停滞运用;
(四)对隐藏工程进行验收;
(五)倡议撤换不及格的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名目担任人或许有关人员;
(六)倡议撤换不及格的建立单位名目担任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应。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的民事义务)
监理单位对建立单位或许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供给的材料和文件,承当保密的义务。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许因为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立单位形成丧失的,应该承当相应的抵偿义务。
监理单位与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串通,给建立单位形成丧失的,应该与承接建立工程名目标单位承当连带抵偿义务。
第三十条(涉外监理委托)
外商独资和国外赠款、贷款的建立工程,由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域或许外国从事修建运动名目治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的,应该与海内监理单位进行协作监理。进行协作监理的,应该经市建管办赞同。
中外合资、中外协作的建立工程,应该由海内设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委托专业监理)
经建立单位赞同,监理单位能够将局部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余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该由接收建立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承当。
第三十二条(监理计费)
建立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许付款方法,参照国度和本市有关规则履行。
监理费列入建立工程概算。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阻止行动)
监理单位不得具备下列行动:
(一)越过资质允许范围或许进沪承接监理业务允许范围从事建立工程监理业务;
(二)与被监理建立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下降建立工程质量标准;
(三)转让建立工程监理业务;
(四)与建立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许修建材料、构配件和装备供给单位有附属关系、运营性效劳关系或许其余利弊关系,接收该建立工程建立单位的监理委托。
第四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四条(行政奖励)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许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许限期纠正,并遵照下列规则进行奖励:
(一)监理工程师在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许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立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正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赞同,海内监理单位与香港特殊行政区、澳门特殊行政区、台湾地域或许外国从事修建运动名目治理的机构进行协作监理的,予以正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市建管办或许区、县建立行政治理部门遵照《中华国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上海市修建市场治理条例》的规则进行奖励:
(一)未获得资质证书、允许证书或许监理工程师执业资历证书,在本市从事建立工程监理业务或许相应业务的;
(二)监理单位逾越资质等级和运营范围承接建立工程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或许与被监理建立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下降建立工程质量标准或许与建立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许修建材料、构配件和装备供给单位有附属关系、运营性业务关系或许其余利弊关系,接收该建立工程建立单位的监理委托的;
(三)应该实施监理的建立工程未委托监理的;
(四)建立单位将建立工程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五)依法必需进行监理招标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未通过招标投标方法抉择监理单位的。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守法行动的追查)
建立行政治理部门的义务人员应该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行贿、枉法履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奖励;形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建立行政治理部门的详细行政行动不服的,能够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活期限内不请求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详细行政行动的,作出详细行政行动的部门能够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则,请求国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运用解释)
市建委能够对本方法的详细运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方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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