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管党[2009] 28号
各位党员,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现将市建设工程协会联合党支部制定的《党支部工作制度、工作职责》等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宣传,并贯彻落实。
附件:
1、《支部大会制度》、《支委会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党费交纳制度》、《党员发展制度》
2、《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党支部副书记工作职责》、《组织委员工作职责》、《宣传委员工作职责》、《党小组长职责》
3、《党员义务》(摘自党章)、《党员权利》(摘自党章)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联合党支部
工作制度 工作职责
一、支部大会制度
支部大会是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协会工作特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若有特殊情况和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
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安排布置工作;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总结);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员应按时参加党的会议,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需向支部书记请假;做好到会情况考勤和会议记录。
二、支委会制度
支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委会的主要任务:学习党的路线、政策、方针;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等问题。
三、组织生活制度
按照“三会一课” (支委会、支部大会、民主生活会、党课)规定,适时召开党员大会和支委会,每年安排上一次党课,安排一次党员集体活动。党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党费交纳制度
1、党员每月按规定标准自觉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自行脱党。
2、交纳党费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规定,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税后)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按0.5%;3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1%;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3、党费交纳办法:党员按上述标准统一收齐或由党员个人每月底直接将党费交联合党支部(造价站)。
五、党员发展制度
1、联合党支部将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2、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考察期为两年。在培养、考察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未参加上级党组织培训的培养考察对象,不能发展入党。
3、发展党员原则:入党自愿、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1、在市建管处党总支和市建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主持党员大会,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
3、负责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组织支委会和党员的学习,安排组织生活会内容,适时组织进行“三会一课”。
5、负责党员发展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工作职责
1、协助支部书记工作。书记外出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向支委会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4、负责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的意见,办理、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收缴党费工作。
5、负责党支部文件起草工作、党支部各种会议的通知、人员召集和会议记录工作。
6、负责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7、完成支部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委员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情况提出划分党小组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员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3、收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4、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
5、协助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工作。
6、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宣传委员工作职责
1、了解党内外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学习计划和建议。
2、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
3、提出开展文体活动和党员活动的建议和意见。
4、听取、收集和向党支部报告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工作建议。
5、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小组长职责
1、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
2、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定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
3、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4、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
5、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党员义务(摘自《党章》)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摘自《党章》)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