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79万元,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前,李学元因受贿990余万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为了承揽拆迁工程,由实际负责人隋某向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行贿79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公司罚金79万元,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前,李学元因受贿990余万元,已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3年6次行贿79万元
现年39岁的隋某是吉林省人,曾任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该公司所在地在大兴区。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隋某作为被告单位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为使时任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李学元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该公司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使用公司资金,先后6次共计给予李学元人民币79万元。
2012年4月10日,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开庭时,隋某和被告单位都未辩解,均请求从轻处罚。
获多方关照保证中标
隋某曾对办案机关称,李学元自2009年起先后帮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承揽过5个拆迁项目,其中有三个项目的甲方是瀛海镇政府,另两个项目的甲方是北京一家投资公司。
当时的大兴区瀛海镇党委书记在证言中称,李学元向其打过招呼,让其把瀛海西区镇区改造项目的拆迁工程交给隋某干一部分。后其让相关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关照一下隋某的公司,保证该公司中标。
开发相关地块的公司人员称,本来他们是想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公司,但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在瀛海镇政府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研究制定拆迁方案时,隋某就已经提前参加了这次会议,随后世纪汇帮拆迁公司在项目上中标。
被告单位已缴纳罚金
隋某说,79万元他分6次送,后两次送得相对多,均是2011年,一次40万,一次20万。因为他知道首都第二机场就要开工,拆迁的活比较多,所以想多给李学元一些钱,让他在首都第二机场项目上多给些关照。
市二中院认为,隋某作为北京世纪汇帮拆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为使该单位承揽大兴区拆迁工程,支取该单位的资金给予李学元,其行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隋某判处刑罚。
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个人及被告单位的全部犯罪事实,对他及被告单位均应认定为自首,均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被告单位罚金79万元,判处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据悉,被告单位已经缴纳了全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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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元受贿990万获无期
大兴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学元是北京人,现年52岁,研究生文化。2011年,审计署在审计中发现李学元涉嫌利用职权为企业承揽拆迁业务等提供便利,将案件线索移送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李学元于2011年12月26日被羁押。
法院审理查明,李学元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担任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提供帮助,先后共计收受17家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923万元、美元3.5万元、欧元1.3万元、英镑4000元及一枚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的钻戒,以上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0万余元。
李学元受审时称,其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交代了指控的全部罪行,请求从轻处罚,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