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了无障碍设施适用范围,明确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及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目前,该《规定》已经省政府印发全省贯彻执行。 《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同时,要求无障碍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对在建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进行把关;对已经建成但未按《设计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改造规划,逐步改造,所需资金由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承担。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快西宁、格尔木、德令哈三个城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程,提高残疾人等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