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专业委员会、各设区市联络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主体各方利益和咨询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造价咨询经营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经批准在江西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实行季度备案制,即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备案上个季度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应按《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的要求,必须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建标[2002]197号)或《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推荐文本)》,且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咨询业务委托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为准。
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地经批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备案,省管工程项目直接报送协会秘书处备案,同时以电子邮件报送协会秘书处(邮箱:JXZJ@QQ.COM)。
五、凡未及时或不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作为违反行业自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和媒体曝光。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