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和恶性竞争,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以充分、有效的投入保障住宅工程建设。 二、住宅工程招标人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发包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其作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招标控制价必须参照《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常建[2009]133号)的要求编制。 三、住宅工程的发包人不得有意压低工程造价,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人有意压低工程造价: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反现行计价规定的条款和标准,压低工程造价的; (二)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工程量误差、项目特征描述有误等质量问题,但又不允许约定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条款的; (三)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导致价格过低的; (四)取定的招标价调整系数超出发布的规定范围,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五)其他故意变相压低工程造价的。 四、新建住宅工程发包人应当结合工程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和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并配合做好创优工作,按规定保证“按质论价”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费用投入。 五、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造价计价的有关规定,依据招标文件的计价要求和完整的施工图纸,结合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市场价格、工程实际和拟定的施工方案,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设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下浮或百分比下浮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投标报价的各项具体组成项目中。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等为由不计入成本进行投标报价。 六、按照现行计价依据和程序,结合建设工程市场价格水平,经调查测算,市区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单位工程投标报价中各组成部分优惠下浮的合理幅度见下表:
上表中的材料费应扣除暂估价材料费和甲供材料费,措施项目费应扣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他项目费仅包括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甲供材料单价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费率标准不得调整。 市区住宅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各项优惠下浮的合理幅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发布。金坛市、溧阳市结合本地实际,对优惠下浮的合理幅度进行适当调整后执行。 七、住宅工程(标段)投标报价中,若某一单位工程报价的各组成部分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超出上述规定合理幅度的,发包人应拒绝该投标人。 八、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和各投标单位,在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单位工程造价分析数据表》(见附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通知要求对住宅工程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九、住宅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详细约定各种风险分担和价款调整条款。 十、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应根据施工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住宅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双方就同一住宅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引起纠纷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十一、住宅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将施工合同中的造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合同,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十二、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对超出下浮合理幅度的,不得办理招投标等手续;对违法违规中标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将从严查处;对住宅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和中介机构及个人弄虚作假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严肃处理。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