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对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共7章47条,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业务工作,同时要求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工作。
《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制定主体,规定了信息发布、复查修订等工作制度,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编制规则和控制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鼓励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条例》指出,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并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禁止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还明确了监督检查措施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档案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