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中办[2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满足我国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价需要,推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和服务工作。经研究,从今年起将开展全国政法基础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办《意见》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结合各地建设工程实际造价,适时调整发布各地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综合造价参考标准”的要求,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及时和准确。
二、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中,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以下简称《数据标准》)的统一格式和内容。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ecn.gov.cn)将增设政法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模块。
三、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针对本地区政法基础设施的实际,积极主动联系本地区司法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做好政法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信息数据的收集、发布工作。
四、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2012年2月底前报送2011年及以前地(市)级和县级竣工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数据,按照《数据标准》的格式填报后报标准定额司。以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的信息数据。
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应以文本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固定专栏上传。
六、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数据填写和报送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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