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9〕995号
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08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二)上述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08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08规范”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08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九)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十)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结合“08规范”要求,分专业进行编制。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十一)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和有关规定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十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单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
(十三)规费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5、河道管理费。
(十四)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三)规费、税金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六)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案,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依据投标人企业定额或参照本市现行计价依据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七)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08规范”和本市现行的计价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二)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三)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四)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六)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七)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
(八)若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并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五、其他规定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分别由招标人、投标人、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二)招标控制价在有条件的项目中试点推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规费费率、工程量清单上海地区补充项目(含措施项目)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另行制订。
(四)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2009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约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试行之日起,原市建交委(2003)53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部分、82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