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工〔2009〕223号
南通市建设局关于明确
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指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省建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建设工程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设立招标控制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一个项目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编制,并严格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指导价缺项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项目措施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清单内容综合考虑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需要,选择典型工程测算并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价调整系数幅度范围。
四、招标人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和市场价格水平并参照调整系数幅度范围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不得采用标底总价下浮的形式,调整幅度在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费用的综合单价计算中得以体现,其他项目费(计日工除外)、规费、税金及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不得在调整范围。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如下:
招标控制价计算程序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公式 |
备注 |
一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
(工程量*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1-招标调整系数)+材料暂估价 |
|
二 |
措施费用 |
(一)*费率或(工程量*综合单价-材料暂估价)*(1-招标调整系数)+材料暂估价 |
|
三 |
其它项目费用 |
计日工*单价*(1-招标调整系数) |
|
四 |
规费 |
(一+二+三)*费率 |
按规定计取 |
五 |
税金 |
(一+二+三+四)*费率 |
按规定计取 |
六 |
工程造价 |
一+二+三+四+五 |
|
五、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控制价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7天前,包括费用总表、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材料价格表、采纳的招标价调整系数值及有关说明发给投标人。
六、招标控制价实施备查制度。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当天,应持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与填写的《南通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受理单》(见附表)一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备查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招标控制价成果等文件(含电子文档)。
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3天前向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内容,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通知所有招标人,同时再报送原备查机构。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前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招标管理机构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责成招标人修正。
八、对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投诉,投诉人要求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范围在±2%以内(含±2%)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误差在±2%以外的,招标控制价应以复核确认的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承担。
九、招投标管理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的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招标控制价受理单
抄送:江苏省造价管理总站、江苏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南通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