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造价处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实施细则
各县(市)造价处(站)、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苏建价[2009]10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08规范执行范围
1、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08规范中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3.2.8、4.1.2、4.1.3、4.1.5、4.1.8、4.3.2、4.8.1等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二、08规范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要求
08规范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按照规范有关要求采用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使用表格:工程量清单封面、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格汇总及明细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使用表格:招标控制价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格汇总及明细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及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投标报价编制应使用表格:投标总价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格汇总及明细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及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竣工结算应使用表格:竣工结算总价封面、总说明、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二)、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格汇总及明细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及措施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数量较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其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应按08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并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
4、砖基础、石砌体、现浇混凝土基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中删除垫层有关内容、现浇混凝土垫层应按010401006“垫层”工程量清单项目单列。
四、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
1、措施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按“费率”和“项”两种计价方法分为“措施项目表(一)”、“措施项目表(二)”,表(一)适用于以费率计算的措施项目、表(二)适用于可以精确计量工程量并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的措施项目。
2、设置“措施项目表(一)”、“措施项目表(二)”中具体措施项目时还应区分通用措施项目和专业措施项目,其具体内容和划分标准以09费用定额为准。
3、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仍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按09费用定额中规定标准计取。该费用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应足额计取,不得参与竞争,施工单位同时应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
4、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基本费应按09费用定额有关规定在措施项目中列项,现场考评费均应按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内,奖励费根据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创建目标(即是否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按相应的规定费率列入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内;竣工结算时按我处核定的最终费率(即将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等三部分合并列项计取)为准。未经核定,一律不得计取。
5、本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仍按通建工[2007]116号、通建定(2007)15号、通建定(2007)44号、通建工[2008]258号等文件执行。
五、其他项目费用清单计价
1、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后,若有余额,则余额归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的价款中。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09费用定额中的有关费用标准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在竣工结算时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六、规费及税金清单计价
1、工程排污费:包括废气、污水、固体、扬尘及危险废物和噪声排污费等内容,应按有权部门征收的实际金额计算。施工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受到的罚款,不属于工程排污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计取方法: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中,暂不计入;竣工结算时按有权部门规定计取。
2、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按通建工〔2009〕13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计取标准调整为0.19%,计取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之和。
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按09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计取。
4、税金按我市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5、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并在工程造价中单列。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的约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签定施工合同时合同条文应按照08规范中合同价款 、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款内容要求以及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进行详细约定。
八、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工程价款应按苏建价(2009)40号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应按苏建价(2009)40号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4、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执行。
5、人工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文件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九、执行时间及相关要求
1、08规范执行时间按省建设厅文件规定。
2、2009年5月1日后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工程均执行09费用定额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合同约定和原相关规定执行。
3、凡在本市销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各销售单位应于近期对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表格进行调整,并做好软件用户的升级服务,使之与08规范、09费用定额以及省、市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十、其他事项
1、根据省建设厅有关要求,施工企业计价行为实行《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管理制度,各施工企业应换发新的《江苏省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手册》,作为招投标、核定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等的依据,换发具体时间及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备查管理办法、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按另行规定。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