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文 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建造〔2008〕3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3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 5号)精神,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在调查测算、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乌鲁木齐地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地区定额人工费单价,在现行各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基础上,按照附件所列调整系数调整。即:建筑安装工程在新建造〔2004〕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市政工程在新建造字〔2002〕3号文件基础上调增;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8号文件基础上调增;房屋修缮工程在新建定字〔2001〕7号文件基础上调增。
二、调增部分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三、本次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本通知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联 系 人:王勇强
联系电话:0991-8863718
附件: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定额计价人工费单价调整系数单位:%
工程类别地区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 安装工程、市政安装工程 乌鲁木齐地区
31.49 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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