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工商局:
为了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参照本《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两部分。“合同标准条款”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合同专用条款”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造价管理总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五、本《示范文本》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