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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0-11 09:4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在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护其期限利益不受损害,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则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保护,因此,债务人有权提前履行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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