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5-05 10:03来源: 作者: 点击:次
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由缴纳营业税(价内税)3%,改变为缴纳增值税(价外税)11%(征收率3%)。若某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就某施工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计税,如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在工程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增加了6.91%。显然,对于无足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施工企业,税负增加将成为营改增后面临的第一大风险。
营改增前,个别施工企业在开具发票方面存在两种现象。一种为:为了配合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多开营业税发票,用以扩大建设单位的成本及费用,降低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另一种为:项目经理为了“领取”承包项目利润,存在多开材料发票等情形。虽然,上述行为涉嫌虚开发票罪等刑事犯罪,但因影响不大,实践中被追究的可能性小。营改增后,倘若这种情形仍然存在,则施工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将可能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风险,比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税额达50万元以上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0万元以上,则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将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乃至无期徒刑。而50万元增值税额所对应的钢筋款(不含税)尚不足300万元,该数额对于建筑业而言显得相当低,太容易触及。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无疑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将面临的第二大风险。
二、为了应对上述两大风险,施工企业亟需完成以下六项工作:
(一)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界定新、老项目,并对老项目选择何种计税方式作出决策,决策后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计税方式及索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老项目除了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外,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故施工企业需要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对新老项目进行界定。
对于界定出的老项目,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原有的项目经营状况,预测可能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情况,并测算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此基础上,比较简易计税方式与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进而做出适用何种计税方式的决策。
对于拟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税务机关一般不会提出异议,但问题是建设单位是否会同意。若不同意,则施工单位需要与其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要么继续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要么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因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而比简易计税方式增加的税负,则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若经协商,建设单位既不同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也拒绝约定承担按一般计税方法所增加的税负,该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暂不阐述。
除此之外,比较疑难的情形是,项目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施工合同,但项目实际上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经开工,对于该情形是否属于老项目,从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看,难以做出判断。当然,如果施工合同双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也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建设单位有可能不同意这么签订,因为项目被认定为新项目可能对其更有利。若施工企业经过测算,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小于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纳税额,则双方没有争议,问题是若出现相反情形,则施工企业将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而若建设单位不同意,坚持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式,那么应纳税额差额将由谁承担呢?该情形显然不同于上述老项目情形。今后若税务总局出台补充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属于老项目,则应纳税额差额的全部或大部分将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则由施工单位承担。需要提醒施工单位注意的是,遇到此情形,双方可以搁置争议,并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具体的应纳税额差额索赔,索赔能否获得成功,需要等待国税总局的明确规定。另外,在明确界定新老项目前,施工企业不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否则,一旦税务总局补充文件规定,该类项目属于新项目,则施工企业将面临缺少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当然,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建设单位的索赔,在此暂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