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5-22 22:26来源: 作者: 点击:

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1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现就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年度计划申报工作

(一)鼓励各地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努力把一些存量商品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或长期租赁存量商品住房方式,也可以采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商品住房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由政府配租给公共租赁住房用户。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州)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与配套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地要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并把城市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优先安排。依据《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所列项目,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三)提前启动实施已经编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且建设条件成熟并具备开工条件的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上报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全年工作目标,既要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超前谋划,提前做好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请各地认真组织填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2016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未报视为2016年无计划任务安排。

联 系 人: 李 猛

联系电话:0971-6146257(兼传真)

电子邮箱: 304623844@qq.com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21日

 

 

抄送:本厅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