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1 21:49来源:中房报 作者: 点击:次
胡绪峰仍在等待最终结果。
历经8年诉讼纠纷,2019年3月底,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与他的实际控制人胡绪峰,终于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171号民事判决书,被“套路”的40亿元资产将回到胡绪峰手中。
但三年间,事情并没有顺利地进行下去,“尽管手中握有有效的法律文书,但无论是宏润地产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等事宜的登记变更,以及烂尾楼盘的盘活等,都没有达到应有的预期。”2月20日,胡绪峰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西安“40亿元套路贷”案曾经引发外界高度关注,如今这一事件再起波澜。
复产交房遇“梗”
“经过各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历时8年之久最终赢得一纸公正判决,在‘理论上’或‘形式上’,我们完全拿回了被套路的40亿元资产,但在后续纠错和恢复财产的系列运作中,可谓一波三折。”胡绪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更令胡绪峰感到遗憾的是,原计划2021年底前将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的宏润国际幸福城“橘郡”803号楼向业主顺利交房,却因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的阻碍搁浅。
国际幸福城共有“橘郡”“蓝岸”“珑原”“翠园”四大板块,其中“翠园”已完成安置工作;此次成功盘活的是“橘郡”板块,涉及440余户业主。首批修复完工的140户业主的房子,原定于2021年12月14日正式交付,但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以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楼盘因违法没收为由,强行出面干预交房,致使交付工作再次延期。
此前,记者也多次前往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就这一事件进行采访,均被婉言拒绝。
另据调查,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除了强制行政干预交房外,还分别于2021年10月、11月以侵权纠纷为由,对宏润地产及胡绪峰、胡晓萍二人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认为,宏润地产(国际幸福城“橘郡”组团)因未经批准非法建设占地面积11541.6平方米(折合17.3亩)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2019年12月27日,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9】6-56号)后,没收了宏润地产在非法占地上建设的住宅楼2栋及其他设施,宏润地产移交没收资产后,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将没收资产移交至西安市灞桥区财政局,西安市灞桥区财政局经请示灞桥区政府后,2021年1月28日,灞桥区政府作出《关于处置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设施的批复》,同意由原告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对没收后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因此,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请求宏润地产、胡绪峰、胡晓萍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搬离上述地块上的已被没收的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
对于这次诉讼,宏润地产法律顾问蔺文财认为,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既不是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又没有强制执行权利,其完全是滥用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企业复工交房,后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认为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属不作为或乱作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质疑如下:
其一,红旗街道办事处所称,灞桥区政府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关于处置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设施的批复》,同意由原告红旗街道办事处对没收后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2021年6月25日,蔺文财对灞桥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要求;2021年7月22日,灞桥区政府对蔺文财回复了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第(45)号,该告知书显示,“您申请公开的灞桥区政府将宏润房地产在建工程移交财政局的红头文件经检索,我办不存在该信息。”
其二,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国土发【2019】6-56号),该处罚决定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其处罚行政机关的印鉴为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以该处罚决定为其行政管理权的主要依据,即对“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具体的行政管理权。
据查,2019年2月1日,根据《西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林业局)成立,不再保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规划局。也就是说,自此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规划局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林业局)。
另查证,2022年2月17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市资源告字(2022)第00013号,该告知书附件显示,2019年2月2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启用印鉴的通知,根据工作安排,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鉴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印鉴、西安市规划局印鉴继续使用至2019年3月1日废止。也就是说,在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印鉴作废后第267天仍出现在行政处罚文件中,这是不正常现象。
蔺文财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已经作废的公章继续使用,违法,无效。已经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作废印章就是假公章,使用作废公章依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后果则是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提起的民事诉讼及其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胡绪峰及代理律师均表示不认可。
胡绪峰的案件纠纷还要从一起“合作”说起。
2007年,陕西民企地产商宏润地产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穆将王村委会签订了《穆将王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改造穆将王城中村,岸名为“国际幸福城”,于2007年5月12日该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开发过程中,协议内容几经变更。至2010年,宏润地产因“套路贷”诈骗深陷泥潭,该公司旗下40亿元资产遭王坚等人“算计”而被“零对价”掠夺至他人名下,并致使容纳2000多户居民的多栋高层住宅项目出现停摆、烂尾。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至2019年过去6年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国际幸福城”及其开发商遭遇了疯狂套路贷。拥有多重身份的“官商股东”李某以800万元借款设局,短短数年,在当地有关部门违法行政甚至警力胁迫之下,通过一系列虚假诉讼,侵夺40亿元涉案资产,导致楼盘烂尾,2800名村民不能如期回迁,受害企业负责人长期被迫在外。
曾参与该项目系列诉讼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刘建永律师介绍,国际幸福城项目烂尾成因复杂,夹杂着“让与担保”“工商登记非正常变更”“企业控制权争夺”“合同无效”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问题,既有民事纠纷,也有行政诉讼,还涉及刑事犯罪。
刘建永律师还认为,“国际幸福城”项目不仅是西安市烂尾楼的一个缩影,也是国内诸多城市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尊重历史遗留、承认现实;民生上解决广大业主的实际居住问题;法律上通过司法手段解决争议等因素,对于当地政府、涉事企业和相关业主,都是不小的智慧考量。宏润地产如果完全启动重建烂尾楼的复工复产交房也并不轻松。
迟到的判决
宏润地产成立于2006年5月3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现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竺尧江,股东、持股比例及实缴金额分别是宏润实业公司持股2%,实缴80万元;中厦公司持股18%,实缴720万元;陈晨持股5%,实缴200万元;王坚持股75%,实缴30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5月至11月,竺尧江以国际幸福城项目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亿多元,其中1.8亿元给了李彬;竺尧江被判刑13年,李彬却毫发无损。
蔺文财透露,大股东王坚因涉嫌诈骗罪于去年3月被陕西省宁陕县检察院决定逮捕,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李彬得力助手竺尧江、王坚先后涉嫌犯罪相继被追究,李彬也不过是迟早的事”。
自宏润地产股权失控后,宏润实业公司不遗余力维权诉讼,不仅有多起行政诉讼,还有数起民事纠纷也处在长期鏖战中。
其中,股东陈晨、宏润实业公司与王坚、宏润地产、西安中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民申66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民再1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宏润实业公司无偿转让其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是对所借款项的质押担保,并非是真实意图的股权转让,宏润地产75%股权实际变更登记至王坚名下,以变更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进行质押担保。宏润实业公司所借的两笔款项虽然没有按照约定于借款到期后3个月和4个月归还,又在2013年6月4日,宏润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绪峰以宏润实业公司名义给王坚出具欠条,该欠条写明“宏润实业公司将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质押给王坚,借款600万元,其他借款1600万元,2012年1月11日至今共计利息1470万元,合计3670万元”。
因此,双方没有因不偿还到期借款即产生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归王坚所有的结果,是以欠条方式对借款本息进行了重新确定,并以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作质押。
再审法院认为,2013年3月15日六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两方签订的《协议书》及2013年5月15日四方签订的《备忘录》均表明中贵信托公司向宏润实业公司出借款项并以质押变更登记在王坚名下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再次以变更登记的形式质押于中贵信托公司,其目的是宏润实业公司向中贵信托公司再次融资借款。因向中贵信托公司借款没有实现,75%的股权也没有再变更登记至中贵信托公司名下,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仍登记在王坚名下,不能以此确认王坚是受让取得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二审判决以2013年3月15日六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陈晨一系列的行为认可了王坚持有宏润地产公司股权的合法性,认为陈晨知情、系放弃优先购买权,认定2012年1月10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是宏润实业公司向王坚转让股权性质不当,属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陈晨申请再审认为2012年1月10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因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陈晨优先购买权,陈晨认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王坚与宏润实业公司借款关系中股权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另行法律途径解决。
也就是说,王坚与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系借贷关系,并非股权交易。即便经工商变更登记在王坚名下,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抹灭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公司名下的所有财产仍归实际控制人胡绪峰所有。宏润集团及胡绪峰流失的40亿元资产最终随之峰回路转,事情也出现转机。
“落败”抗诉路
时间回至2007年3月19日,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实业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宏润地产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穆将王村民委员会签订《穆将王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约定该村域有785亩可供开发用地,宏润地产向穆将王村委会支付2500万元拆迁安置补偿金,再加18万平方米多层安置楼,置换安置以外剩余开发用地;2007年5月12日正式开工建设。
2008年,穆将王村委会换届,新上任村委会负责人提出修改原联合开发协议。2010年3月26日,双方重新签订《穆将王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补充协议》。根据新协议,该村可供开发用地由785亩更改为420亩,并提高了拆迁安置补偿金,至1.4亿元。因合作协议商务条款发生重大变化,宏润地产公司出现较大资金缺口。
2012年1月11日,做资金放贷生意的王坚经人引荐,找到宏润集团董事长胡绪峰,借给宏润集团600万元,同时约定宏润集团以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作为还款保障。
在《中国商报法治周刊》等媒体的报道中,这起交易是在李彬的幕后操作下实现,先后以安排做资金放贷生意的竺尧江、王坚等人,先用6000万元控股竺尧江的中厦投资公司(陈涛),让竺尧江以中厦公司名义骗取胡绪峰公司18%股权进行质押;后王坚经人引荐,找到胡绪峰借给宏润集团600万元,同时约定宏润集团以持有的宏润地产75%股权作为还款保障。
据公开报道,李彬是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创始人,这是一家公募资质的基金会——早年,这种可以向公众募集善款的资质极难获得。李彬也系多家媒体报道后隐现的“神秘人”,坊间还称其“奢华和尚”。显而易见,这场置换了“国际幸福城”的借贷套路中,最终操盘人或是李彬。
胡绪峰在此后相关诉讼中发现,王坚与宏润集团签订600万元借款协议的前一天,也就是2012年1月10日,王坚提供虚假变更登记材料,完成了宏润地产75%股权变更至其名下的工商企业登记申请。
据《经济参考报》披露,在西安市工商局存档的这次股份转让文件中,变更工商登记的材料中涉及有关主要当事人胡绪峰等的签字,均被证实非其本人签字。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也予以进一步证实。
另有媒体报道,2014年11月27日,在李彬等人操纵下,完成工商变更暨股权转让,在法定代表人登记后,一纸协议将原本属于胡绪峰名下宏润地产公司主导开发的“穆将王城改项目”,全部非法转移到陕西佳馨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馨源公司”)名下。
胡绪峰表示,“他们利用陕西穆将王商贸有限公司(灞桥区红旗街道原穆将王村委员会)、宏润地产公司、佳馨源公司共同签订的《穆将王城中村改造项目协议书》,约定宏润地产公司与穆将王商贸公司终止协议,佳馨源公司与穆将王商贸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权利义务。”
几经往复,李彬等人完全控制了胡绪峰项目公司100%股权,穆将王村国际幸福城项目40亿元资产被李彬等人占为己有。
为此,宏润集团方面认为,西安市工商行政登记部门在上述变更中存在明显错误,应及时更正,多次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未能如愿。
宏润集团遂将西安市工商局告上法庭。2016年7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西安市工商局在审查第三人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时,没有发现股东出资协议上的签名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所为,系工商变更登记中的瑕疵,不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宏润集团败诉。
在该案二审中,西安市中院维持原判,宏润集团二审再次败诉。
宏润集团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2016陕01行终419号),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3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书(2020陕行抗1号),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该案开庭审理中,宏润集团代理律师屈振红认为,质权不等于让与担保,二者存在诸多不同,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认定质权是债务担保;工商局亦认可王坚不是实际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享有的是债权担保权,即股权登记在王坚名下系基于“股权让与担保”,不是基于王坚是真正股东,工商局认为是“让与担保”变更登记合法;即使是“让与担保”也应该用2012年1月11日的真实材料,不应该用2012年1月10日伪造的假材料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依此,不能混淆2012年1月10日王坚造假变更股权登记与2012年1月11日签订借款质押担保协议(股权让与担保)的概念,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工商登记机关应依法撤销2012年1月31日作出核准宏润房地产股权变更的错误登记,将诉争的宏润房地产公司75%股权恢复登记至宏润集团名下。
西安市中级法院认为,宏润集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171号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市工商局变更登记系错误一节。因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民事案件,本案系股权登记纠纷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与本案行政案件审理的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宏润集团与王坚不是股权转让而是以变更股权持有人的方式进行质押担保,并未否认各方同意将股权变更至王坚名下的这一事实及工商登记的合法性。故宏润集团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名义上是因工商登记引起的争议,本质上是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宜。遂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6)陕01行终419号行政判决。宏润集团行政案件抗诉再审一案,再次落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公布行政、民事再抗诉的规定,宏润集团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对工商局不纠正“瑕疵”的行政诉讼行为再次提起抗诉申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蔺文财告诉记者,虽然法院判定原西安市工商局变更股权登记存在瑕疵,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既不依法纠正瑕疵,又拒绝信息公开不纠正瑕疵的法律规定。宏润集团、宏润地产也只能多渠道向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申诉、复议、起诉。另外,该案及其宏润集团所涉其他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已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目前,均在审理中。
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