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13:40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点击:次
下月起佛山将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
符合条件人员可享半价购房
昨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该《实施意见》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条件的户籍市民和新市民可以享受最低半价购房。据了解,佛山是广东省5个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城市之一。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标准: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为主
共有产权住房长得什么样?《实施意见》显示,共有产权住房应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实施意见》规定,各区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向社会收购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原则上按同一标准执行。
既然确定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标准,那么共有产权住房的来源渠道是什么?《实施意见》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来源有6种。一是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二是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三是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四是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是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六是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
据悉,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产权:承购人产权份额不低于50%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如何界定?《实施意见》规定,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所持股份。值得注意的是,承购人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实施意见》显示,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的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代为持有,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据悉,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申请: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那么共有产权住房该如何申请,有什么要求?《实施意见》显示,1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不再另外享受佛山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承购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
据介绍,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和新市民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请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具有佛山户籍的居民想要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其家庭成员及本人在佛山没有自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户籍在村委会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在佛山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
对于新市民,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也能申请。本人在佛山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佛山居住证,在佛山连续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员及本人在佛山没有自有住房的非佛山户籍家庭或个人,以及在佛山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员在佛山没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贷款: 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相关规定申请
《实施意见》规定,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
据介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代持机构不与承购人共同承担抵押义务。此外,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
据了解,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