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3 08:25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点击:次
剩余数百套经适房如何处理?
广州住建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自2012年起,已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目前仍未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图为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住宅区龙归花园。南方日报记者 梁文祥 摄
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等法律、法规,广州结合实际,草拟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7月28日,该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广州现有数百套剩余经济适用房,此次《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这些房子可售,同时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制度以及与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衔接过渡机制。
广州市自2012年起,已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剩余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广州市已立项建设,且截至目前仍未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通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持有《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且有效期在2013年4月12日(含当天)之后,同时未被取消轮候资格的轮候家庭(下称“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前,须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核。
轮候家庭购买剩余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复核标准包括: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广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限额执行,同步调整家庭资产净值限额。
如申购家庭在受理意向登记时,上一年度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该批次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如申购家庭购房资格复核时的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房资格复核标准的,取消家庭轮候资格。
广州市住建局介绍,自2012年起,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完毕后,不再推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未能成功购得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家庭,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
公众对《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书面反馈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大院3号楼,邮编:510030,电子邮箱:zbbzfc@gzcc.gov.cn;传真:83370861)。
购房资格复核标准
家庭组成(人口数) | 家庭规模调节系数 |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限额(元) | 家庭可支配收入总限额(元) | 申请人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 |
年可支配收入限额 | 月可支配收入限额 | ||||
1 | 1.2 | 42792 | 42792 | 3566 | 22 |
2 | 1.1 | 39226 | 78452 | 6538 | 40 |
3 | 1 | 35660 | 106980 | 8915 | 56 |
≥4 | 1 | 35660 | 142640 | 11887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