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17 06:35来源:互联网 作者:秩名 点击:次
2011年5月12日上午10点,国土资源部召开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新闻通气会。会上透露,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
国土资源部表示,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房地产调控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调整优化土地供应和利用结构,千方百计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满足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对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规范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企业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依法依规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国土资源部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3号)。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采取三项措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及时供应:
一是要求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审核快速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定期检查、责任考核追究制度。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
二是要严格控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标准,以有限的土地资源增加住房有效供应。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类房型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及违约处罚条款等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强化履约监管。
三是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严禁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行为,严格规范距城镇较远、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工矿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兴建保障性住房行为,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土地供应、使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