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02 22:12来源: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作者:津政办发【2011】21号 点击:次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组成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经测算,对2008年颁布的天津市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税金税率调整表
工程项目所在地 |
计取基数 |
08预算基价中税金的计取税率(%) |
调整后税金的计取税率(%) |
在市区 |
税前总价 |
3.44 |
3.51 |
不在市区 |
3.38 |
3.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