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市建筑劳务工将按新规定计薪

时间:2010-04-06 09:01来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作者:佚名 点击:

从劳动保障部网站获悉,劳动保障部2008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新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及工资折算办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起,本市建筑劳务工工资成本信息的统计与测算口径也将执行新规定。

 

 

来源: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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