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等6个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川建价发〔2011〕20号
各有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08]318号)的规定,现批准成都市等6个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2011年 7月1日起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1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二Ο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来源:四川造价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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