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

时间:2010-05-15 10:36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点击:

记者近日从省测绘局获悉,为适应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进一步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统一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的面积计算规则,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由省建设厅、省测绘局共同制定的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6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今后,房产面积测量将更加科学精准。

  规范房产测绘行为

  《实施细则》在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改了53处并新增了11条内容,在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图绘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房产变更测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现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存在两个标准,即《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这两者都是国家标准规范,均属强制性规定标准,具有同等效力,但在适用范围及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上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开发商鱼目混珠,采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来测量产权面积,令消费者蒙受损失。《房产测量规范》对于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各房屋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有利的作用。但由于历史原因,规范中存在一些过于原则、不具体、不明确的条款,甚至一些新出现的问题在规范中找不到相应的处理依据。《实施细则》出台迫在眉睫。

  测量更加科学明确

  今后,要计算建筑面积,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建筑物必须具有“永久性上盖”。在此前的试行细则中,则没有“永久性”3个字。“以前有些开发商钻文字上的空子,用与房屋主体结构不相匹配的材料 (如石棉瓦等)来做屋顶,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这一小小修改,可以大大规范开发商的建筑行为。”省测绘局相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就群众普遍关心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等问题,对《实施细则》的条款变化进行了相关解读。

  关于分摊面积——以前:一栋楼里,无论是1梯1户还是1梯4户,要一起来分摊所有楼梯面积;现在:按单元来分摊了,也就是说1梯1户的分摊面积会增加,而1梯4户分摊面积减少,这样的分摊计算方法更公平。

  关于室外楼梯——以前:仅供1户使用的室外楼梯,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现在:计入分摊建筑面积。

  关于飘窗——以前:计算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要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现在:窗台台面结构板不高于房屋地面的,才能被算成飘窗计算全面积。

  关于临街走廊——以前临街走廊为紧临街道的走廊,该走廊的底层全部属该房屋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底层部分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现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街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实施细则》还新增了不少条款,让房产面积测量细节得以明确。

  房屋天面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及装饰性建筑空间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楼梯、电梯前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属于市政道路的一部分时,该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穿越建筑的公共通道高度不超过两个自然层且不属于市政道路时,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塔楼之间的架空通廊建筑面积,列为相关功能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为1户独立设置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计入该户的分摊建筑面积中;

  设置于公共大门口或楼梯口等处的门廊、雨蓬,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列为共有建筑面积。 (消息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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