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3-06 14:16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管〔201815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812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 3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集中开展《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实现了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是我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办法》从制度上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推动各方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参建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务必切实提高对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办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执行《办法》作为2018年的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切实做好全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重要内容

《办法》是对多年来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各地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其重要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政府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以及全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项目工期、生产资料提供、施工图审查、总分包责任划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方式,并对各方主体违反《办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办法》建立了工期压缩专家论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着重解决建设单位盲目要求赶工期、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制度,把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将联合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建设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将受到严格限制。

 

三、积极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要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组织本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执法、安全监管人员开展集中宣讲,系统学习《办法》,使其准确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依法进行监管和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等参建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掌握《办法》的基本内容,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要把宣传《办法》列为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并在安全生产咨询日组织开展咨询活动,尽快将《办法》精神传达到每个施工现场、每位从业人员;督促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等醒目位置悬挂有关宣传标语,大力营造宣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一)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要对现行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办法》内容相抵触的应及时予以废止或修订,并根据《办法》完善有关管理程序,确保《办法》的各项条款得到有效落实。同时,加快制定和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及文件。

(二)认真做好实施准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要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办法》的行政执法、检查和处罚等要求,细化和调整安全工作措施。要以《办法》实施为起点,将《办法》的贯彻落实作为今后安全工作的重点,督促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部执行《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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