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月正式施行

时间:2018-03-02 00:18来源: 作者:杨盛 点击:

日前,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要公开。《办法》将于31日起施行。

 

建立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压缩工期是最突出的问题,针对该问题,《办法》规定,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违反上述条款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

 

建筑械使用前需检测

《办法》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检测单位应当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

《办法》明确了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要公开

《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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