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

晋政办发〔2015108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拉动投资和促进经济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在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中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市政公用体系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马路拉链”“空中蛛网”和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而且对于保障城市安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城市面貌、促进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着眼于长远发展和科学谋划,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努力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23号)、《中共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规划纲要〉(2015-2017年)的通知》(晋发〔2015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号)等有关要求,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抢抓发展机遇,充分运用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建设,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科学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适合技术路线,实现建设与需求相结合。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强化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等方面的协调。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编制当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科学制订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引入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三)实施步骤及目标。

2015年,启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统筹制订五年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完成一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前期工作。

2016年开始,太原市、山西科技创新城要率先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其他设市城市和成片开发区域也要重点推进,具备条件的县城积极开展。

2020年,全省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初步建立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协调发展的格局。城市“马路拉链”“空中蛛网”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主要街区地面景观明显好转,管线安全运营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重点

(一)启动规划编制。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各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尽快启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注重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开发利用,以满足各类管线的容量需求和技术要求为前提,形成以干线管廊、支线管廊、缆线管廊等不同层次为主体的管廊综合体系,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20163月底前,22个设市城市要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其他各县要结合实际,统筹启动此项工作。

(二)严格技术要求。

各城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应包括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等内容。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等需求。地下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并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避免产生相互干扰,确保管线独立维护和安全运行,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便于维护和更换管道。地下综合管廊应配套建设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快管廊建设。

各城市要抓紧建立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储备库,统筹制订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划定建设区域,实现项目储备和年度建设计划有效对接。2015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因地制宜,结合旧城改造、管网更新、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交通主干道、管线密集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重要商务商业区、铁路公路地铁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多种管线穿越铁路、河流、人防、城市隧道等区域(地段),要优先考虑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城市已建人防干道,要进行全面普查、评估,可以利用或者经改造加固后可以利用的,可考虑依托已建干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

(四)加强过程管理。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设计单位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选择工程材料、技术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支撑,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严把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关,突出抓好重要环节、关键工序、重点部位等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式监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纸质、电子、声像等形式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档案。

 

四、组织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城市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各项具体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中央及省属企业要配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廊工作。

(二)加大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通过试点示范有效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确保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资金投入,对列入建设计划的,要在年度预算中优先安排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快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城市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三)创新发展模式。

鼓励支持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优先鼓励采取市场化方式,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共同组建或同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建设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也可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公开招标选择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鼓励和培育有实力、有、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提升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水平。

(四)拓宽融资渠道。

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制度,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金融债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增强建设项目资金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五)明确入廊要求。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燃气管线和其他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线应在符合专项技术要求下纳入综合管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入廊时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六)强化日常管护。

各城市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使用办法,明确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加强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入廊管线单位提供良好条件。入廊管线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自有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实现有序高效运转。

(七)实行有偿使用。

各城市应结合实际,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财政投入与收费补偿相协调的机制,确保项目合理稳定回报。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应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等因素,本着透明合理、遵循市场规律的原则,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入廊费标准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予以优惠。日常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地下综合管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双方约定的计费周期向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收费标准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护、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地下综合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为顺利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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