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5-23 23:52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川办发〔2015〕9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61号)精神,全面开展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和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工作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积极推进,规划先行、功能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开展省级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到2017年,全省建成并投入运营4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到2020年,全省建成10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有效改善城市“马路拉链”和“空中蜘蛛网”现象,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考虑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管廊使用单位的管线规划使用需求,组织相关部门和管廊使用单位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结合地方实际,划定建设区域、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统筹协调好与其他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的关系。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编制内容和规划成果要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规定的要求和深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经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到2016年3月底,全省设市城市应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城应根据地方实际,在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
(二)精心做好各项设计。各地要依据《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高水平设计地下综合管廊。要做好地下综合管廊的总体设计、结构设计和附属设施设计,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100年。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应满足管线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计划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要组织专项管线设计。综合管廊断面设计应综合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合理预留管线位置和空间。到2016年底,全省已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应根据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
(三)有序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在2015年底前明确2016年建设计划和2016—2020年五年建设计划和项目滚动实施计划,积极稳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划定地下综合管廊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其中,四川天府新区新建城市干道应建设独立分舱的地下综合管廊,并尽快形成网状;各区域中心城市的新区城市干道宜同步建设不少于双舱方式的地下综合管廊;有条件的县城的城市新区应根据实际,配套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统筹安排城市重点地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主要道路下穿工程、河道整治等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避免项目施工反复开挖城市道路。大力实施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结合旧城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有序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优先采用绿色建筑材料,推广构件标准化和预制拼装等技术,有效带动绿色建材、工业构建和设备制造等产业发展。成都、自贡、绵阳、南充4个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要率先在建设布局、施工准备、断面选型、材料使用、质量控制等方面形成示范经验。到2015年底,各地要建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储备库,全省完成新建1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的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省级试点城市在完成建设5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试点任务的同时,力争再建成150公里地下综合管廊;其余设市城市力争建成地下综合管廊200公里;有条件的县城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同时加快既有地面城市电网、通信网络等架空线入地工程建设。
(四)加强市场化运行管理。各地可通过大力推行特许经营模式,优先运用市场化原则,引导入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等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并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取相应的运行权和收费权;也可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引入社会资本,共同组建股份制项目公司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已由政府出资或直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应根据地方实际,逐步转变全资国有企业运行管理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选择运营管理单位。各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完善管理制度,组织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相关入廊管线单位遵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通过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利,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到2016年6月底,省级试点城市要制定出台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办法并实施;其他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抓紧制定,力争在2016年底前出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各级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省属企业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并纳入年度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各地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目标考核,并通过地方自查、部门督查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定期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二)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发挥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专项建设债券等的引导作用,安排一定比例专项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各地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可对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项目收益票据,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入廊管理。各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区域内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各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许可审批、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掘路许可。要结合地方实际,将既有管线逐步有序迁移进入地下综合管廊。暂未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城市规划区,新建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工作部署,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四)健全价格机制。入廊管线单位应根据国家要求,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企业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根据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各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应根据管线占用的管廊空间等因素按比例分摊。待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应研究制定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视情况给予必要财政补贴的具体政策,并指导入廊管线单位和管廊建设运行企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协调相关管线单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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