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12 22:5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一、施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生产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2)在工程的设计阶段,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施工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尽量减少建设工程施工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3.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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