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7 18:59来源: 作者: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的精神,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证范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及《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要求,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我局核发(顺德区除外):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公路、水运、水利总承包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4.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施工劳务资质。
已取得上述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含省厅核发),均应向我局申请换证。
二、申请换证时限
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申请换证程序
1.网上填报申请:企业登陆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同时要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登记注册[(登陆网址http://wssp.fsxzfw.gov.cn/)→网上办事→部门服务→在线申办→市住建管理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在线申报;
2.网下材料原件核验:所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需核验原件,只需加盖企业公章即可;对于经办科室审核存疑的复印件材料,再通知企业提交原件核验;
3.网下窗口受理收件:企业持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包括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申请表及纸质附件申请材料),领取接收凭证(受理回执);
4.网上审批及公示:窗口受理后,经办科室进行网上审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短信或电话通知企业联系人,发出网上审批进程动态信息以及审批完毕后对审批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供申请人查询;
5.网上办结,窗口发件(或快递发件):法定期限内发出审批意见或证书,并短信通知,申请人持接收凭证(受理回执)、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窗口领取审批意见或证书。
四、申请换证的有关要求
(一)申请材料总清单
请参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以及我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办事指南。
(二)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
请参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要求,全国各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颁证机构,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外公布的汇总名录为准。
(三)申请新版资质证书相关事项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企业申请资质换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增项和资质升级的要求,并请关注以下内容:
1、申请资质换证
一是企业应一次性向同一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该机关许可权限内的全部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换证申请。如有漏项,视为企业放弃此项资质类别换证。
二是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同类别同等级或同类别降低等级申请资质换证,但对应申请的全部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不能超过5个。新旧资质标准对应关系请参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三是企业申请资质换证,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四是企业申请资质换证,因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不符合《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我局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完善相关条件并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起始时间以我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日期开始起算。
2、首次申请资质
一是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只能从《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同时申报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二是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等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3、申请资质增项
一是企业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增项。
二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其现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都要同时满足《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体要求。
三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只能从《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最低等级资质开始申请,但可以同时申请多项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资质类别不受限制。
四是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等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4、申请资质升级
一是企业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申请资质升级。
二是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其现有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都要同时满足《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总体要求。
三是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完成某个资质类别及等级换证后,可以申请其资质类别的升级。
四是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对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四)旧版资质证书相关业务
请参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企业申请资质简单变更、重新核定资质和申请旧版资质证书延续的,按如下要求办理:
1、申请资质证书内容简单变更
一是未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可以按照原标准申请在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变更。
二是已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申请在新版建筑业企业证书办理变更。
2、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一是企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请参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企业资产、注册人员及改制文件等相关材料,不要求提交企业其他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企业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二是建筑业企业发生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外资退出等情况,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全部未换证,可以凭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原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三是建筑业企业发生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外资退出等情况,所涉及的所有相关建筑业企业已全部完成资质换证的,应凭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照《新标准》(建市〔2014〕159号)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3、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
一是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前的,我市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标准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经审核通过,我局将在该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本证书中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准的资质有效期延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是我市企业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请参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要求,可通过简易程序,只要求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资质延续申请文件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不要求提交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和企业工程业绩等相关材料。
五、其它
根据省住建厅有关要求,我局已在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分厅网站公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办事指南,具体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已明确,请各企业认真查阅。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填表说明;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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