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0 00:5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根据《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市府令第96号)和上海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临港管委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函》(沪建管委[2014]744号)及《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府[20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临港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一、从2015年2月1日起,临港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职能由上海市建筑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移交给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临港建管中心)负责受理。
二、对2015年2月1日前已开工但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清算工作由临港建管中心负责。
三、对2015年2月1日前已在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相关手续的建筑工程,仍按原有途径到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四、临港地区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受理部门、地点、时间、联系电话和邮编
(一)受理部门:上海市临港地区建设管理中心
(二)受理地点:上海市临港地区水芸路388号城投大厦2号楼202室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和邮编:68286785/68283279 邮编: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