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上)
时间:2014-11-14 21:26来源: 作者: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员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全省造价员主管部门,对本省辖区内造价员实行统一管理。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定额站)负责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对全省造价员实施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定额站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设置、统一考试科目。
第六条 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四)园林工程。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教材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培训教材及本省编写的专业科目培训教材。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条 申请造价员考试报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造价员考试报名表;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免冠证件照片;
第十一条 各培训单位负责考生报名并按规定审核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岗位考试采取自愿参加培训、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发布培训计划和考试合格分数线。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并给予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增项其他专业资格,应参加所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登记增项专业,核发相应专业从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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