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人资格审查(上)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适用本办法。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开标前资格审查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开标前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前7—14日内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开标后资格审查,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企业或单位;合格投标人是指满足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入围投标人是指被招标人接受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
 
第四条 当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数量仍不足7家时,招标人一般应当在保证满足法定资格条件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提倡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上时,可以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在9家以下(含9家)时,应当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五条 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应当按照相对应的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不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开始发售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三)投标人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同时提交招标人;(四)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要求包括:1、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活动一般包括:审查准备工作,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说明或补正,确定合格投标人和入围投标人及提交资格审查报告;2、招标人组织在推荐入围以外的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其余的入围投标人,并作出书面记录;3、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发出的2个工作日前,将资格审查报告、随机抽取入围投标人书面记录一并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五)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按评标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开标前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包括招标人代表、技术和经济类等评标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资格审查一般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资格审查地点一般选择有形建筑市场。资格审查委员会一般由5—9人的单数组成,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其他技术、经济类等评标专家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相关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应当包含的内容包括:(一)资格审查公告(或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等;对投标人没有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理办法;(三)资格审查办法。包括入围投标人的数量和产生办法;对合格投标人进行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推荐入围的标准和方法;随机抽取入围的地点、方式、时间等内容;(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五)项目建设概况。资格审查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内容应当与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相一致。招标人应当合理设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经验情况等设置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设置其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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