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条例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条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规范该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再通过结合该省的实际情况而制定颁布的。具体相关内容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的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包括:(一)符合上述条件和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二)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省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三)《规定》第九条(二)款规定之外的在湘注册的其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及所属建筑业企业。
二、资质许可和资质申请
按建设部规定,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分别由建设部、省建设厅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有关资质许可的实施部门、申请途径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 由建设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包括: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各款所列建筑业企业资质;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3、《实施意见》第(四十二)条6款所列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请途径为: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二)款应另行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的企业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市州及所属县(市)的企业,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完毕,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统一归口向建设部申报。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 由省建设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包括: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和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5、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这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与(一)的规定相同。
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并在互联网或省级报刊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省有关部门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返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作出的资质许可书面告知省有关部门,并通过互联网或省级报刊进行公告后核发资质证书。
(三)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包括: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相关管理条例及审查标准见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和审查程序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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