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办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4-04-18 12:12来源: 作者: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监察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应当重调查、重证据,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管理(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一)拟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规划和制度,规范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行为;(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三)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四)牵头查处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培训教育;(六)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对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另外,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执法工作监察机构的职责,根据“三定方案”和本部门职责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未列入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执法检查。年中根据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从其规定。

  第八条  年度综合执法检查计划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处(科)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案件受理、督办制度,及时受理各类违法行为举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来的查办案件、领导批示查处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案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转交的案件,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被查处行为性质、处理建议等,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主管部门的公章。

  第十二条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复核,认为可以结案的,撰写执法监察报告,并向承办案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意见。经调查认为不能结案的,可责令案件承办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三条  执法监察期间,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制作建设执法监察意见书。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执法监察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为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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