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4 14:30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作者:苏建价便〔2009〕8号 点击:次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建价便〔2009〕8号
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指导意见
各建设、施工单位,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其它中介咨询机构:
最近几年,随着建筑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在逐步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施工、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最少不得低于《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00]38号)(以下简称2000工期定额)的70%。
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最少不得低于2000工期定额的65%。
3.市政工程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
二、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规定计取赶工费。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报:市建设局,省造价管理总站
抄送:市招标办,各市造价处(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