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

时间:2011-06-29 14:00来源: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 作者:赣价协[2011]第11号 点击: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赣价协[2011]第11号
 
各专业委员会、各设区市联络处(自律公约管理小组)、各造价咨询企业:
  随着近几年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颁发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赣建价[2009]5号和《关于认真执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建价[2010]10号)精神,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和与时俱进的原则,对2008年5月9日公布实施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修正案)。该修正案经2011年5月20日江西省工程造价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附件: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在“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可查询,网址:www.jxzj.net.cn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行为,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150号令)、《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07〕1号)和《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中价协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和《江西省工程造价行业行为准则》、《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自律公约所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自律公约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文精神,均应自觉执行行业自律规定,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第四条 签约人约定,本公约可以对在法定业务范围内有不正当行为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人员进行自律性惩戒。
    第五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省自愿签约的造价咨询企业(见附件4)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本省未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经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经营活动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本省未签约的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在赣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发生不正当行为,由本公约执行机构查处后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章 执行机构
 
    第六条 为了保证本公约的有效运行,成立“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协会领导、秘书处负责人和有代表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提名和通过。
管委会在协会统一领导下,负责自律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订,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检查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管委会在各设区市联络处设立管理小组,具体由协会设区市联络处主任和负责联络处日常工作的同志以及诚实守信较好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并由各联络处报送管委会备案。管理小组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自律公约的检查和违约事件投诉举报的处理,完成管委会交办的违约事件及本辖区违约事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备案后执行处理。如遇重大违约事件或难以独立查处的违约事件,须在登记立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并参与和协助管委会对违约事件的调查处理。
    管委会成员和设区市管理小组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管委会成员或管理小组成员当涉及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违约事件时,应当回避。若在任职期间有违约行为并构成惩戒对象时,经管委会或管理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可免去其管委会成员或管理小组成员资格,并及时补充合适人选。
    管委会成员为11人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9人;设区市联络处设立的管理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
    第七条 建立咨询质量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库。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质量和投资效益,对举报和社会反映造价咨询质量差,计量计价不规范、成果文件有严重问题的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稽查,一经评审查实,违反国家、我省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和协会行规行约的,其评审查实的一切费用(含劳务费、旅差费等)由被评审企业在评审査实后一个月内支付。评审专家由各设区市联络处推荐,自律公约管委会和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生效后建立专家库。每次需要的评审专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当涉及所在单位或本人及其亲属的有关项目时,应当回避。若在评审专家任职期间有违约行为并构成惩戒对象时,经管委会或管理小组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可免去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及时补充合格人选。
    第八条 建立履约金制度。“履约金”是自愿履行自律公约的保证金,是实施自律公约的一项措施。凡签约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不同交纳履约金,其中甲级资质企业5000元,乙级资质企业3000元。履约金可以使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于签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足或补足。若履约单位因违约受查处发生费用或受到惩戒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金时,应于受查处或受到惩戒的次月底前一次性补足履约金金额。
    “履约金”应设立预算专项帐户。管委会对全省的“履约金”进行监管,并负责省直属咨询企业“履约金”的收缴与管理。各设区市管理小组负责所属区域内签约单位“履约金”的收缴与管理,并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分别向管委会上报收缴与使用情况。
    没收的“履约金”主要用于对举报人员奖励和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含取证、鉴定等)及行业自律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合并、或撤消,可向管委会申请退回履约金。
    第九条 对调查核实的违约行为或不正当行为,管委会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设区市自律公约管理小组对辖区内违约行为或不正当行为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
    第十条 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管委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可列席管委会关于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本公约;
    (二)举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或不正当行为;
    (三)派员参加或协助自律公约检查或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金。
 
第三章 违约行为与惩戒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谨慎执业,积极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秩序,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若发生以下情形为违约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一)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没达到资质标准规定人数。
    惩戒方式:
    甲级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少于9人(含9人),乙级企业少于5人(含5人),初次违反者,限期整改;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履约金一半。
    甲级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少于8人(含8人),乙级企业少于4人(含4人),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甲级企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少于7人(含7人),乙级企业少于3人(含3人)的没收全部履约金。
    (二)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及其出资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达不到资质标准规定。
    惩戒方式: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低于出资人总数的50%(含50%),且其出资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含50%)者,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低于出资人总数的40%(含40%),且其出资额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40%(含40%)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规定。
    惩戒方式:
    企业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甲级企业少于14人(含14人),乙级企业少于6人(含6人),初次违反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企业专职工作人员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甲级企业少于13人(含13人),乙级企业少于5人(含5人),没收全部履约金。
    (四)通过广告、有偿新闻等方式对其自身能力进行夸大宣传。(“对其自身能力夸大宣传”,是指对咨询企业执业人员数量、职称、办公设施、软硬件条件、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与质量、荣誉等方面宣传偏离(超过)其真实情况30%及以上为夸大宣传)
    惩戒方式:谈话提醒并责成其书面检讨,再次违约的没收全部履约金。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使用规定的合同文件,或同一工程签订两份及以上内容相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七)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在解决经济纠纷的签证咨询业务中,同一工程同时接受多方委托。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他人挂靠)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惩戒方式:违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九)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
惩戒方式:违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二)违反工程造价咨询规程或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咨询成果质量低劣(成果质量低劣是指咨询程序、质量控制体系、咨询成果文件表格及报告不规范等)。
    惩戒方式:责任人强制培训;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除以上惩戒外,经专家评审查实后,所发生专家评审的一切费用按本公约第七条规定,由被评审企业支付。
    (十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计价依据,咨询报告重大偏差。重大偏差是按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发〔2003〕5号)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误差10%以上,或编制招标标底和核查(鉴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误差5%以上以及违反《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0]3号)的有关规定)。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除以上惩戒外,经专家评审查实后,所发生专家评审的一切费用按本公约第七条规定,由被评审企业支付。
    (十四)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按规定签字、签章。
    惩戒方式:谈话提醒并责成其书面检讨;公开批评;严重者(抽查咨询项目有两项及以上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连续两年违反且严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五)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提供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惩戒方式:违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六)以给予回扣、商业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惩戒方式:违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七)低于本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70%进行不正当竞争。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八)泄漏他人商业机密和投标报价。
    惩戒方式:违反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十九)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惩戒方式: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二十)企业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不齐全。
    惩戒方式:上述三大制度缺1个或2个不齐者,初次违反者,没收履约金一半;违反两次及以上者,没收全部履约金;上述三大制度缺2个或3个不齐者,没收全部履约金。
    (二十一)没有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赣建价[2009]5号)的规定报送完成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惩戒方式:在一个年度内,有一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少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初次违反者,限期整改;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季度(含两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少报或连续两年内都有一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少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没收履约金一半;一个年度内有三个季度(含三个季度)以上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少报的或者连续两年内都有两个季度(含两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少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没收全部履约金。
    (二十二)没有按协会《关于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制度的通知》(赣价协[2010]第4号)的规定报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
    惩戒方式:在一个年度内,有一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初次违反者,限期整改;一个年度内有两个季度(含两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或连续两年内都有一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没收履约金一半;一个年度内有三个季度(含三个季度)以上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或者连续两年内都有两个季度(含两个季度)未及时、如实报送或未报、瞒报、假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没收全部履约金。
    (二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惩戒方式:视其严重情况,没收履约金一半或全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发生上述行为,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字〔2007〕1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情况报表制度的通知》(赣建价[2009]5号)的规定,建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严重的提请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不予配合调查、拒不接受调查或拒不执行自律性惩戒意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责任人,由管委会责令该单位退出公约组织,由协会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提请资质(资格)颁证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设在协会秘书处,设区市管理小组设在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任何人均可向管委会和设区市管理小组举报。管委会和设区市管理小组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视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500元。
    第十四条 违约和惩戒时间的界定。违约次数起算时间,均从2004年自律公约实施起计算;惩戒时间以《行业自律检查通报》或惩戒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因违约而没收履约金部分或全部,均以《行业自律检查通报》或惩戒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自律公约登记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造价咨询项目逐个进行登记(详见附件3),设区市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所属设区市管理小组,省直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管委会(协会秘书处)。管委会和管理小组应在每年5-7月份开展一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对未签约或签约未缴纳履约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拉一个项目、不简化一项内容地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执行程序
    一、登记立案
    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约时,均应及时实名登记立案。
    举报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一是书面举报。书面举报应以文字形式举报,加盖单位印章或个人印鉴,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口头举报。口头举报应填写举报登记表,登记表由管委会统一制定;三是电话举报(举报电话见附件2)。受理人员应将电话举报的内容、举报人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细记录,整理后填写举报登记表。
    管委会和管理小组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受理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立案情况告之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违约内容、违约企业或个人等情况较详细较清楚的匿名举报,经协会秘书处(管委会)或协会联络处(管理小组)确定,可予以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立案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执行调查取证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介绍信。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如实回答问题和提供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有关单位应在笔录上签章、单位负责人应签字,有关人员应签字并按指印。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及其执行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当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经管委会负责人或管理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全,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及工作人员与违约事件或违约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终结处理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负责人应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违约事件的处理。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成员2/3人员到会生效。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形成《违约惩戒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违约惩戒通知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地址;
    (二)违反自律公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约惩戒依据和惩戒方法;
    (四)违约惩戒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时限;
    (六)管委会或管理小组签章(协会秘书处、联络处代章),负责人签字盖章;
    (七)违约惩戒通知的日期。
    四、惩戒执行
    (一)《行业自律检查通报》或《违约惩戒通知书》应在作出惩戒决定日起7天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签收;
    (二)当事人不服惩戒决定的,应当自接到《行业自律检查通报》或《违约惩戒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惩戒决定的管委会或管理小组提出申诉;
    (三)凡涉及没收履约金的惩戒,自《违约惩戒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执行;
    (四)对违约单位及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违约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市两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秘书处。
    第十七条 违反自律公约处理程序,按照《违反自律公约处理程序图》(附件1)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并、转、撤自行取消或经管委会批准申请退出的,应归还其剩余的履约金。
    第十九条 本新修订的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年5月9日印发的《江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违反自律公约处理程序图
    附件2:自律公约举报电话及地址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项目登记表
      附件4:自愿签订自律公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单(略,详见“江西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jxzj.net.cn
 
    附件1~4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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