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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9-02 21:15来源: 作者: 点击:次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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