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3)

时间:2011-06-29 14:14来源:广州市质量监督站 作者:秩名 点击: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发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抽查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 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报告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和“质量优良样板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
   

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通知》(穗建质〔2010〕1063号)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
   (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
   (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
   (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
   (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全线系统安装工程通过了以下检测、测试或认证:
    1.对于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 ,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准备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应由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核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至少20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其抽查,配合其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
     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出具《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