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4-18 12:02来源: 作者: 点击: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4]14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生态型和功能完善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我部决定对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11年1月前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二、复查重点内容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修编及城市绿线管理情况;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队伍建设情况;

       3、北方供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情况;

       4、城市公园内设置高档餐馆、会所等违规行为调查及整改情况;

       5、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投入、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建设、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园林科研成果与推广等;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和实施等;

  7、近3年城市绿地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公园运行管理、古树名木和树龄超过50年的大树保护、行道树移植及树种更换、侵占绿地及改变绿地性质等情况;

  8、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透水透气环保材料和乡土植物运用、复层植物群落营建、立体绿化建设以及林荫路推广情况等。

       三、复查方式

       1、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复查范围之内的国家园林城市进行全面复查,并在8月底前将复查情况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含电子版);

  2、各城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自查自评,并于2014年5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自查情况于8月底前直接报我部城市建设司(含电子版);

  3、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全面复查(自查)情况,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组织重点抽查,并于12月底前完成。

  四、复查结果

  复查结果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予以公布。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邮箱:jsbcjsylc@163.com)

  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