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一馆一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基金融资+施工总承包
答疑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元洪两国双园(福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中国-印度尼西亚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一馆一中心”及周边配套项目基金融资+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E3501810102802033001),现就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答疑内容
问:招标文件投资意向协议格式-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4.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缴纳认缴意向金,意向金金额为100万元(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认缴最低标准),允许以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请问银行保函是否包含电子保函、纸质保函?如果采用电子保函,是否可以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上直接“电子保函申请”?
答复:允许电子保函提交,但电子保函需直接交予元洪两国双园(福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在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上直接“电子保函申请”。
二、补充内容
1、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招标人要求为准,招标人有权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进度,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为此不承担责任。
2、本项目三通一平和土石方工程(其中回填土由发包人负责调配,土源费由发包人承担)由承包人负责施工,施工费用执行合同计价原则,由发包人承担。若因场地原因需铺设施工道路等措施,由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后并组织实施,施工费用按实计取。
3、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中项目建设规模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一致。以可研数据为准。
4、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中“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超期30天内双方互相谅解,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修改为“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超期30天内双方互相谅解,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或根据业主要求可以使用数字人民币方式进行支付……”。
5、招标文件第六章“投资意向协议格式”中“4. .………若实际认缴单位为乙方指定第三方,则在认缴但未足额补充提交认缴意向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认缴意向金。”修改为“4. ……若实际认缴单位为乙方指定第三方,则在其指定第三方足额补充提交认缴意向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认缴意向金。”。
6、招标文件中“两国双园集团”特指招标人,请投标人知悉。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元洪两国双园(福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