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才公寓一期(A区)工程(监理)
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福清市人才公寓一期(A区)工程(监理)(招标项目编号: E3501810102100310003)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修改如下:
一、有关问题澄清
问题1:本项目要求配备6人,本项目总建筑面积77062.56平方米,按2018.11.1执行的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住宅小区建设工程60000平方米(含)~120000平方米配备5人即可,建议允许安全监理员、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由项目部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兼任。
答:详见本答疑纪要“二、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问题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7. 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建议修改为“7.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8 9.和专用合同条款9.2.2(2)“...如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建议修改为“...如监理人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补偿费用及奖励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9.2.1 第十七条(3)“...在项目实施过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若监理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则允许监理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若监理机构未按检验方案开展监理平行检验工作,由委托人委托相应资质单位开展,相关费用从监理合同价款中扣除。”不合理,按闽建办建[2017]55号文件中二、(三)平行检验 “1.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议按省厅文件执行“平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9.2.1第二十二条 “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建议修改为“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应协助委托人办理好施工许可证,若因监理人原因每延误1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9.2.3对“6.2.2、6.2.3、6.2.5、6.2.6”建议按2012年版监理合同范本“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3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7: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2.1.1 a、2.1.2(45)(46)(50)、9.2.1 第九条“含缺陷责任期”,本项目监理服务费264.7715万元仅为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施工阶段监理不包括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建议删减缺陷责任期相关条款。此外,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5.3(3)“...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97%, 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建议修改成“...且结算经市财政审核部门批复后付至监理费审核金额的10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现对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须知——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条款号——(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修改:(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岗位名称 | 人数 | 最低资历要求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专业监理员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安全监理员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合同计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 1人 | 满足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人员备案要求。 |
专业说明: 市政工程类专业(备注:执业证书、岗位证书上的注册专业(或从事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市政、路桥、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桥隧、隧道、桥梁与隧道、给排水、市政施工、道路桥梁、城市道路、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市政工程管理、交通工程、交通管理工程、市政建筑施工管理、城市公路与道路建设”等专业均符合“市政工程类”专业要求)。 房建类专业(备注:执业证书、岗位证书上的注册专业(或从事专业)为土建、工民建、房屋建筑工程、房建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结构、建筑施工、施工管理及房建相关专业”均满足专业“房建类”的要求)。 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监理人员名单,只需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其他监理人员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标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承诺到位。 |
2、招标文件“第2章 投标须知——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条款号”
增加:18、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 号)文件第四条第(十)(十一)项规定:
一、串通投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
2.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编制时的计算机硬件信息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不同投标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算机硬件信息除外)中存在一条及以上的计算机网卡MAC 地址(如有)、CPU序列号和数据储存设备序列号均相同,或者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招标工程量清单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除外)有一条及以上相同的,应当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4.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情形的其他行为。
二、委托鉴定:
1. 投标人对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软硬件信息分析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并与招标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 招标人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分析结果,组织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投标人共同委托鉴定的,不中止评标工作。
3.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影响评标结果。
当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清市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卓知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