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滨海新城森林城市景观带(防护林)生态提升项目(施工)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3501820102100559001
各投标人:
一、现将有关质疑的回复如下:
问题1、项目技术负责人社保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代理明确回复可以还是不可以。
答:满足,相关证明材料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问题2、晨曦系统暂时没有更新到2.3,代理方给的xml2.3版本的,我们报价导则按2.2版本可以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提交形式中“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 修改为:“②投标人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凭证,下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
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4项34.2.16条款修改为:在评标时仅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评审,拟派出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若采用社保材料证明为本企业在岗人员的,应提供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扫描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给予响应并承诺配备,但不需要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个日历日内将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项目配备人员的资历证明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招标人进行核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该投标人全部承担。
删除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34项32.2.22条款。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34.2.30条款修改为: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投标须知前附表34项增加34.2.33条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中的编制人为投标人本单位造价人员的,还需提供该造价人员系投标人本单位在岗员工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注册证书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扫描件所署单位为准。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通用本补正数据表第2项3.1.14条款3.1.14投标人未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修改为:3.1.14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数字证书以外的数字证书(如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单位的数字证书)加密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第8章第 1节资格文件十五项《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格式修改详见附件1。
招标文件第8章第 2节商务文件“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 章第 2 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商务文件”。其中:“二、投标函附录”“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做如下修改(格式附后) 。”修改为:“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通用本》第 8 章第 2 节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商务文件”。其中:“二、投标函附录”做如下修改(格式附后) 、增加“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关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2节商务文件序号对应修改。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文件为准。
招 标 人: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建融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1 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或本单位员工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