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定向用于购买(装修)本市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白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主体是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贷款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及抵押(质押)手续由管理中心委托的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与受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
第五条 白山市辖区内已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库内可查到其缴存信息,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的职工,在辖区内购买或装修自住住房时可按本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必须坚持一户一审一贷的原则,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得向建、售房单位、团体发放项目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截止申请贷款时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五、申请人同意以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
六、购买期房的,开发商所售房屋必须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并能作抵押登记。
七、现房、二手房、装修贷款的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
八、未在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 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所购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公积金贷款:
一、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购买或装修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办公用房、车库及投资等其他用途的。
三、无产权、非完全产权、小产权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能进行产权抵押登记的。
四、合法稳定收入扣除全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金额后不够偿还贷款的。
五、前一次贷款未还清的(含法院判决离婚,但原共同贷款未还清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所购房屋单价明显高于同小区同类房的。
七、断缴住房公积金13个月以上的。
八、贷款申请人、配偶、担保人不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逾期或有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够证明是非恶意造成不良信用记录的,可视情节慎重考虑贷款额度。
九、同一户主不得为同一住房办理2次装修贷款。
十、曾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住房公积金被封存或冻结的。
第四章 贷款额度、比例和期限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购房贷款:市本级最高贷款限额为五十万元,各管理部最高限额为四十万,且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70%。
第十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夫妻双方均有较高且稳定的工资收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所购房屋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可按不低于20%执行(不含二手房)。
第十一条 装修贷款: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一千五百元,贷款最高上限为二十万元。
第十二条 单身(单收入)人员都应有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充分考虑贷款人及担保人的工作稳定性及工资收入、首付款比例等确定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
第十三条 现房单价按开发商销售价格核定;对二手房贷款计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场行情、房屋区位、楼层、折旧情况等,确定风险防控价。也可以参考房屋交易时税务部门的评估价。
第十四条 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装修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贷款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之后5年。
第十五条 贷款时间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额不得高于其当年还贷能力。
第五章 贷款担保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贷款担保。贷款担保分为房产抵押和自然人保证等方式。
第十六条 房产抵押
购房贷款(含装修贷款)者,必须将所购(装修)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由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托银行保管。
第十七条 自然人担保。单身、单收入人员及管理中心认为贷款人还贷能力不足,或工作性质不稳定的,管理中心有权要求以担保人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 有贷款未还清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未解除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确需贷款的可以请他人为自己提供再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所抵押的房产,抵押期间,未经管理中心书面授权,受托银行及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期内,抵押房产遇统一规划拆迁及其它变更事项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不得中途改变。
第二十一条 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借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得提前还清;一年期以上借款,在正常还款一年以后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不得部分提前偿还。
第二十二条 一年期以上的借款,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借款人按月偿还,由受委托银行按月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扣划。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银行按月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定期与管理中心核对账目。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的逾期贷款,受委托银行应首先向借款人下达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接到催收通知书后仍不还款的,通知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仍不履行责任的,运用法律手段催收。
第七章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夫妻及保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资信证明。
三、工资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计算;其配偶或担保人没有住房公积金的,按工资卡收入流水计算。
四、结婚证,达到法定婚龄以上的单身职工另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单身证明。
五、担保人应提供书面承诺和资信证明。担保人必须得到配偶同意,方可履行担保责任。单身者须由所在单位出具单身证明。
六、购买现房、期房的:需要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
七、购买二手房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原产权证复印件及新房产权证,首付款证明。
八、装修贷款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九、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承诺书》。
十、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的有效期为:有法定有效期的,按法定有效期执行,其他材料有效期为3个月。
第八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章所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保证人须持身份证亲自到场办理签字手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当面就申请人申请资料、证件的种类和份数审验无误,并监督有关人员亲自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贷款审批。管理中心贷款信贷员、复核人、审批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审查并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准予贷款的,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明确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发放贷款。管理中心依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除装修贷款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必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三十三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的借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抵押或担保。
第九章 办理时限
第三十五条 手续齐全情况下,自受理贷款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审批完毕。需核查有关事项的,自受理贷款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五、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保证的。
六、未经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物,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及受遗赠人未履行还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所有个人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制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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