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河流规划中的水能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并根据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流域开发、生态保护、国土整治以及水利多目标开发统筹进行。
2、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与可开发量应用多年平均电能和出力两个指标表示。计算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可通过绘制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图进行。
3、中小河流的水能可开发量应根据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图,结合当地地形、地质、施工、输电距离、系统要求、水库淹没以及交通运输等技术经济指标、环保要求等条件并结合具体布置站点及设备条件等因素确定。
4、中小河流水能开发应遵循统筹规划、梯级开发的原则,并尽可能兴建有一定调节能力的上游水库或“龙头”水库,以发挥较大的调节效益。当梯级开发中有若干座水库时,应考虑梯级联合调度、补偿调节作用,搞好梯级之间的衔接,并尽可能增加系统保证出力。
5、中小河流水能规划必要时可考虑跨流域引水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兴建集水网道工程,在技术经济条件许可时广开水源,实行低扬程抽水,高水头发电,实行水量、水头合理利用,以获得较大的开发效益。
6、在河流统一规划之前,已兴建有某些工程时,河流规划应尽可能结合已有工程进行,若需要废弃已有工程时,应有充分论证,并依法申报批准。 (责任编辑:建筑小白) |